案例:葉某是某汽車公司的司機,在單位連續工作11年,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是五年,第二次勞動合同期是三年,此后一年一簽。第11個年頭的勞動合同期滿后,葉某的月薪已有3000多元。單位以維持該月薪的條件提出讓葉某繼續留下來工作,葉某卻想待合同期滿后不續簽,認為按工作一年補一個月經濟補償金計算,也可以領到4萬多元。沒想到單位卻告知終止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金。葉某不服也不相信,遂向仲裁機構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但被駁回,上訴到法院也被駁回。
評析: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這一問題引起了較大的爭議。不少人以為只要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后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認為這樣的做法對用人單位不公平。事實上,這樣的理解是片面的。在某些情況下,勞動合同期滿終止不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期滿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1)勞動合同期滿,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2)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但降低了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此以外,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且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但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法。該案中,單位提出維持原月薪條件續簽勞動合同,葉某卻不同意,在這種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的,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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