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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在全國范圍內統一明確了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是優質中小企業培育的三個層次,三者相互銜接、共同構成梯度培育體系。同時還明確了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評價或認定標準。
7月29日,北京市率先發布了《北京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8月10日,上海緊跟其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廣東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方案(2022版)》即將發布,現已明確了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特色化指標,共6項,請企業務必提前準備。
(3)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對企業自評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公告為創新型中小企業。
(二)深入政銀合作,引導銀行機構針對專精特新企業推出專屬融資方案;發揮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作用,支持優質中小企業融資;深化與境內三大證券交易所合作,開展專精特新企業股權融資對接專項行動,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加快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步伐。
(三)對承擔國家和省重大項目的專精特新企業,探索擇優賦予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揭榜掛帥”或自主舉薦名額。建立多層次人才培訓體系,實施“新粵商”培訓工程,優先支持專精特新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免費參加省內外高級研修班培訓。
(四)深入開展“專精特新萬企行”、“一起益企”中小企業服務行動和中小企業服務月活動,為每家專精特新企業配備一名服務專員,送服務、政策上門,實施精準培育。優化“粵企政策通”平臺建設,開展涉企政策精準推送。進一步加強國家級、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組織“創客廣東”大賽,支持優質中小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不斷為專精特新企業提供精細化、個性化服務。
(五)鼓勵大型企業將優質中小企業納入產業鏈、供應鏈體系,開放產業集群圖譜,開展“大手拉小手”活動;開展“攜手行動”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推進優質中小企業上云上平臺等專項行動,推動優質中小企業穩步提升創新能力和成長性。
(六)發揮省(市)促進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作用,形成部門、上下聯動和政策協同,建立完善中小企業運行分析體系,不斷優化政策體系、服務體系和發展環境,持續支持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
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升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助力實現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十四五”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劃》《關于健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制度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優質中小企業是指在產品、技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能力強、專注細分市場、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由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三個層次組成。創新型中小企業具有較高專業化水平、較強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是優質中小企業的基礎力量;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實現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發展,創新能力強、質量效 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中堅力量;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位于產業基礎核心領域、產業鏈關鍵環節,創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術、細分市場占有率高、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核心力量。
第三條參評優質中小企業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專精特新發展方向,堅持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相結合,堅持分層分類分級指導,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
第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觀指導、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推動出臺相關支持政策,發布相關評價和認定標準,負責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細則,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并依據細則負責本地區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負責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和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其他機構不得開展與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關的評價、認定、授牌等活動。
第六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強化優質中小企業的動態管理,建立健全“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十四五”期間,努力在全國推動培育一百萬家創新型中小企業、十萬家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一萬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第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建設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簡稱培育平臺),搭建優質中小企業數據庫。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加強服務對接和監測分析,對企業運行、發展態勢、意見訴求,以及扶持政策與培育成效等開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蹤,有針對性地制定政策和開展精準服務;進一步落實“放管服”要求,推動涉企數據互通共享,減輕企業數據填報負擔。
第二章 評價和認定
第八條優質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工作堅持政策引領、企業自愿、培育促進、公開透明的原則,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審核、誰管理”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第九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并適時更新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附件1-1-1)、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附件1-1-2)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附件1-1-3)。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中的“特色化指標”,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結合本地產業狀況和中小企業發展實際設定并發布。
第十條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由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登錄培育平臺參與自評,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評價標準,組織對企業自評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公告為創新型中小企業。
第十一條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由創新型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提出申請,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認定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第十二條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由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提出申請,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和實地抽查,初審通過的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對被推薦企業進行審核、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為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原則上每年第二季度組織開展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工作,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工作要求,統籌做好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工作。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經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業重新登錄培育平臺進行自評,經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含實地抽查) 通過后,有效期延長三年。經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認定部門組織復核(含實地抽查),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
第十四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應在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培育平臺更新企業信息。未及時更新企業信息的,取消復核資格。
第十五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更名、合并、重組、跨省遷移、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等與評價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后的3個月內登錄培育平臺,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不再符合評價或認定標準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核實后取消公告或認定;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核實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認定。對于未在3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的,取消復核資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十六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或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存在數據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且至少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相應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相應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被舉報企業未按要求回復或經核實確認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要求企業進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條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針對本地區不同發展階段、不同類型中小企業的特點和需求,建立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體系,制定分層分類的專項扶持政策,加大服務力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不斷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激發涌現一大批專精特新企業。
第十九條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發揮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加強部門協同、上下聯動,形成工作合力。統籌運用財稅、金融、技術、產業、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續支持優質中小企業發展,提高政策精準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條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著力構建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公益性服務協同促進的服務體系,通過搭建創新成果對接、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創新創業大賽、供需對接等平臺,匯聚服務資源,創新服務方式,為中小企業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通過普惠服務與精準服務相結合,著力提升服務的廣度、深度、精準度和響應速度,增強企業獲得感。
第二十一條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各類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加強指導和服務,促進中小企業提升公司治理、精細管理和合規管理水平,防范各類風險,推動持續健康發展,切實發揮優質中小企業示范作用。在評價、認定和服務過程中應注重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在宣傳報道、考察交流前,應征得企業同意。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實施。8月1日前已被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已被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繼續有效。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年)到期后自動失效,復核時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
1-1-1.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
1-1-2.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1-1-3.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
1-1-4.部分指標和要求說明
附件1-1-1至1-1-4及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互聯網端操作手冊可識別以下二維碼查看~
(附件1-1-1至1-1-4) (操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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