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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1年第1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辦法》共7章66條,重點包括四方面內容:
一是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生產許可程序。明確對化妝品生產許可延續實行告知承諾制,并強化告知承諾后的監管措施,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依法撤銷許可。明確化妝品生產許可項目分類原則,突出兒童護膚類、眼部護膚類化妝品應當具備的特殊生產條件。細化完善不同情形的生產許可變更事項審核審批程序,對因生產許可變更需要進行全面現場核查的,經核查符合要求頒發新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證有效期重新計算,為企業減負增效。
二是細化明確化妝品生產管理要求。要求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制,并細化留樣管理、自查要求以及整改、停產、報告等義務。細化質量安全負責人的從業資格及具體職責。明確委托方和受托生產企業的條件和義務。同時,從化妝品命名、兒童化妝品特別標注、標簽瑕疵認定等方面細化標簽管理要求;突出問題導向,進一步明確對化妝品虛假宣傳、違法宣稱等的要求。
三是細化明確化妝品經營管理要求。完善進貨查驗、產品檢驗、貯存及運輸相關記錄制度等規定。明確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在經營服務中使用化妝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妝品應履行的義務。結合監管實際細化電商平臺、集中交易市場、展銷會舉辦者的審查、報告、檢查、違法行為制止等責任,強調平臺對涉及質量安全重大信息的報告義務。
四是強化監管部門的監管措施和責任。規定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具體內容,明確國家藥監局制定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檢查的要點和判定原則;強化重點監管對象的管理要求,并細化各級藥品監管部門抽樣檢驗的工作要求。同時,規定化妝品抽樣檢驗不合格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依法履行自查和召回義務。明確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遵循可疑即報的原則等。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許可
第三章 化妝品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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