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這個法規為何重要? 都作了哪些規定? ?我們先來看一個圖解 2019年10月2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2號:《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已經2019年10月8日國務院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 國家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動力。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堅持政務公開透明,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第四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對標國際先進水平,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第五條 國家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依法促進各類生產要素自由流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激發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 國家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平等對待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統籌推進、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相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 國家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八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對優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 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不得影響各地區、各部門正常工作,不得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營商環境評價謀取利益。 第九條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安全、質量、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義務,在國際經貿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 第二章 市場主體保護 第十條 國家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對依法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各類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二條 國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 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發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條 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進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監管,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嚴禁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確需實施前述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圍內。 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攤派行為。市場主體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攤派。 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國家持續深化商標注冊、專利申請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標注冊、專利申請審查效率。 第十六條 國家加大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提升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有權自主決定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不得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第十八條 國家推動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主體維權服務平臺,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維權服務。 第三章 市場環境 第十九條 國家持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統一企業登記業務規范,統一數據標準和平臺服務接口,采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進行登記管理。 國家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持續精簡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進行分類管理,為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后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企業從申請設立到具備一般性經營條件所需辦理的手續。在國家規定的企業開辦時限內,各地區應當確定并公開具體辦理時間。 企業申請辦理住所等相關變更登記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辦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企業遷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許可證件不再重復辦理。 第二十條 國家持續放寬市場準入,并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第二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有效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打破城鄉、地區、行業分割和身份、性別等歧視,促進人力資源有序社會性流動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策措施、強化創新服務,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拓展創新空間,持續推進產品、技術、商業模式、管理等創新,充分發揮市場主體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及時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確保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 第二十五條 設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對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開,目錄清單之外的前述收費和保證金一律不得執行。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降低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管考核和激勵機制,鼓勵、引導其增加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提高貸款審批效率。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授信中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不得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收費行為,不得違規向服務對象收取不合理費用。商業銀行應當向社會公開開設企業賬戶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辦理時限。 第二十七條 國家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規范健康發展,拓寬市場主體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依法發行股票、債券以及其他融資工具,擴大直接融資規模。 第二十八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各地區應當優化報裝流程,在國家規定的報裝辦理時限內確定并公開具體辦理時間。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用企事業單位運營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國家依法嚴格規范行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第三十條 國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持續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維護信用信息安全,嚴格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標記有誤,請第一時間聯系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