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8日,廣東稅務社保費征管系統已全面完成調整。用人單位可以登錄電子稅務局,進行申報繳納社保費操作。符合減免條件的單位,免填單、免申請,在申報環節自動享受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政策。
為確保用人單位及時了解相關操作,小編在此提醒以下幾個問題:
1、企業如何知道享受哪一種減免政策?
答:用人單位登錄電子稅務局后,進入【社保費管理】模塊,選定單位社保號后,在界面的右側,會提示用人單位屬于以下減免類型中的一種:(1)享受階段性減半征收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單位繳費;(2)享受階段性全免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單位繳費;(3)不享受階段性減免政策。
如果是新辦繳費登記的用人單位,系統將顯示“享受階段性減免政策結果確認中”,待稅務部門確定企業類型后才有結果。
階段性減半征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政策由各市確定。
2.企業享受減免政策,是否需要自己調整繳費基數和費率?
答:不需要。為了最大程度便利用人單位,此次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不改變用人單位業務辦理做法。用人單位仍然按照原有的做法辦理增員、減員、繳費工資調整、申報和繳費業務,符合減免條件的,在申報環節自動享受減免政策。
3.企業在系統調整前已經申報了社保費,是否需要作廢后重新申報?
答:對于已申報但未繳費的數據,稅務機關已經按照企業享受的減免類型,重新計算了應繳金額,用人單位無需再次申報,核實應繳金額無誤后即可繳費。
4.電子稅務局提示企業享受階段性減免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政策,目前為什么在申報的時候,看到的單位費率和繳費基數跟原來一樣?
答:此次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稅務機關不調整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和繳費基數,在申報環節,系統按照用人單位享受的減免類型自動計算,用人單位看到的應繳費款是已經享受減免政策后的金額。因此,符合減免條件的用人單位,實際應繳納的單位繳費部分的金額不等于繳費費率乘以繳費基數之和。
5.企業享受階段性減半征收養老、失業、工傷和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政策,為什么前面三個險種的單位繳費應繳金額等于費率乘以繳費基數的一半,但是醫療保險不等于費率乘以繳費基數的一半呢?
答:根據廣東省《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粵人社發〔2020〕58號)規定,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按照現行的繳費政策執行。
而執行階段性減半征收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地區中,已實施階段性降費的,職工醫保單位繳費費率按降費前費率的50%征收;未實施階段性降費的,按現行費率的50%征收。比如用人單位所在地市,按照《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8〕114號)規定,2019年將職工醫保單位繳費費率從6%降低到5.5%,那么此次階段性減半征收職工醫保費,稅務機關將按照單位繳費費率6%的50%征收。
由于此次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不改變系統原有的繳費費率,所以上述例子中,電子稅務局中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仍然顯示為5.5%,但是用人單位應繳費款=6%×50%×繳費基數。
6.企業享受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政策,繳費后打印出的稅票如何顯示?
答:稅票的金額顯示的是企業實際繳納的金額。如果您單位享受全免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那么實際繳費金額為0,稅票將不顯示該項目,但不會影響稅務部門向社保經辦機構傳遞參保申報繳費數據,職工個人的待遇也不會受影響。
7.企業享受階段性減免政策后,仍然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能否延期繳納?
答:根據《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20〕12號)規定,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允許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補辦補繳,補辦補繳社會保險費免收滯納金。稅務機關統一調整繳款期限,不需要用人單位申請延期繳納。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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